镇江扬中一名女子患病住院

没有收入的她


【资料图】

要求丈夫为自己支付医疗费

没想到却遭到丈夫拒绝

无奈之下

她将丈夫告上了法庭

法院介绍,原告陈某、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,2021年10月,原告妻子陈某因身体不适,前往扬中市人民医院检查,花了医疗费用5240.35元。2021年11月9日,又前往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用16803.73元。

据悉,丈夫张某现在在黑龙江从事医疗销售工作,因为疫情原因妻子陈某回到了扬中生活。因陈某没有工作、收入来源,于是就向丈夫张某要求给付自己的治疗费用,却遭到了张某的拒绝。

“张某称现在工作不是很好,没有什么工资,而且在黑龙江的房子所有物业费都是自己缴纳,没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。”扬中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徐颖介绍。

原告陈某认为,被告张某作为自己的丈夫,应当履行扶养义务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张某给付医疗费用。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,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,需要扶养的一方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

该扶养义务,包括物质上的互相供养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,还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、相互慰籍,有扶养能力的一方须自觉承担这一义务。

徐颖表示,在本案中陈某和张某是合法夫妻关系,虽然现在双方两地分居,但是不论双方的婚姻情况如何,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扶养义务就一直存在,并且有法律约束力。

现在,妻子陈某没有经济来源又患病需要治疗,丈夫张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 。

根据原告的病情、双方的收入状况,再结合被告承担黑龙江房屋相关费用的情形,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已花费的医疗费用22044.08 元的60%,即 13226元 。

来源:江苏新闻